“纺织之光”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纺织之光”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工作,保证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以下称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申报、比赛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能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
第四条 为维护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教学成果竞赛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二章 参赛成果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五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相应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纺织服装类院校中与纺织、服装类人才培养有关的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产学研用”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可申报参与教学成果竞赛。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教学成果的时间。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成立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 人,秘书长1 人。成员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和有关高校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三)受理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
(四)协调处理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结果的异议,要求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六)研究、解决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评委人数视评审工作需要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聘任,一般由纺织服装学科领域的专家和纺织服装院校的管理干部组成。其工作职责是:
(一)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评审工作;
(二)向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管理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五)复查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核查意见。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完成的成果可直接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教师和其他个人完成的成果通过所在单位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不直接受理高校部门或个人的申报材料;两个以上单位人员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学成果管理委员会提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教学成果竞赛的主要完成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师风,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三)成果完成人为高校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者的,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从事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量;
(四)成果完成人原则上只能主持1项;
(五)申报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第十四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申报教学成果竞赛,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五条 推荐申报教学成果竞赛,以高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组织为单位,在单位评审的基础上向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集中推荐。原则上,只有获得所在单位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才能推荐申报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
第十六条 推荐申报纺织教学成果竞赛,须提交《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申报书》(1份)和成果总结材料(1份),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并同时在网上平台进行申报。推荐单位须提交《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申报项目汇总表》(1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参与教学成果竞赛。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赛: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没有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复赛:由管理委员会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学者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网络评审以定量打分形式产生复赛结果。
(三)决赛:由评审委员会对复赛结果进行会议打分。决赛结果在行业报纸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九条 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复赛和决赛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申报本届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人员,复赛不能对本校成果打分,且不得参加决赛。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比赛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获奖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在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的申报、比赛过程中或授奖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赛资格、获奖资格:
(一)弄虚作假编写教学成果的;
(二)违反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程序的。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对教学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直接责任,对推荐的教学成果应严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 参与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打分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比赛中循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参与教学成果竞赛工作的资格。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管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异议仅对成果的合理性、真实性、权属性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提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如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并报纺织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竞赛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并通知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书以后,须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至管理委员会审核。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异议的相关内容做出有效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